潍坊工商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结合学校实际,设立潍坊工商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的最高学术审议机构。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学校赋予学术委员会充分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在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务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积极倡导学术自由,遵守学术规范,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术声誉,促进学校发展。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审议学校学术发展的长远规划;
2.审议科研改革方面的重大决策与措施;
3.对学校职称评聘中的学术争议进行最终审核;
4.对学校申报的个人学术成果及荣誉进行审议;
5.审议研究学校的学科建设发展战略、教学科研发展规划、科技人才引进和培养等重大决策与措施;
6.对各类限额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进行评审推荐;
7.审定学校设立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奖项及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8.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9.审议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和教学、重点科研机构、重大科研计划可行性论证、建设与评估事宜;
10.承担院长委托审议的重大学术事宜;
11.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公正履行职责;
12.接受对教师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裁决涉及本校教师的学术纠纷并形成调查结论,向学校领导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须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 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 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 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6.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7.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章 组 成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由我校不同专业、不同学科、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教授(博士)或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总人数不多于15人的单数。
第七条 根据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要求,学术委员会吸纳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比例不超过总人数的 1/3。 学术委员会成员设置与学校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 1/2。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必须是学术造诣较深,学风务实,为人正派,办事公道,热爱并关心学校科研事业,能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正常工作的教师。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依照民主、公开、自愿原则,由学校综合考察其学术水平、科研素质、学术成就、学术道德等方面综合评议后,经院长办公会议同意形成委员会名单并公示。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报送院长办公室备案,并由院长签署和颁发聘书。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公示过程中接受群众的署名投诉举报,并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于匿名举报,经调查如有确凿事实依据,应予以认真研究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 运作规范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三年,委员可以连任,但其连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连任委员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其职责,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院长要求或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的提议而临时召开全体会议。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如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请假,且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参加或投票。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若须对重大事项做出审定或决定时,必须由出席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或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在做出重要决议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若会议讨论事项与某委员或其直系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并且不参加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个别委员因违法违纪、道德败坏等丧失委员任职资格,或因对参加委员会工作不负责任等不再适宜担任委员职务时,可以由委员会以全体会议讨论投票或通信投票的方式,免除其委员职务,并向全校公示。
第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离职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参加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自动终止其委员资格。学校可根据需要增补委员,增补的委员需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或通信投票通过。如得不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则应另换人选后,再行审议。
第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经 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十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如需修订,应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经校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潍坊工商职业学院
2017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