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培养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更好的帮助大学生树立自强自立自尊自爱的意识,使包括奖助学金在内的各项资助活动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学校倡导受资助的经济困难学生和大学生志愿者参加各项公益活动,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活动内容:
1、社会的各项慈善活动、义务劳动。
2、和学校密切相关的社会团体的义务用工活动。
3、学校内各系、各职能部门义务用工活动。
4、学校组织的各种大型活动中义务用工活动。
二.参加人员:
1、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奖学金”的大学生。
2、享受国家、省助学金的大学生。
3、享受学院奖、助学金的大学生。
4、享受学费减免和特困补助的学生。
5、享受各类针对困难学生而设立的奖学金、助学金的学生。
6、热心社会公益活动的大学生志愿者。
三.活动的时间要求:
1、享受国家奖学金的大学生,每学年参加公益活动不低于100小时。
2、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省奖学金的大学生,每学年参加公益活动不低于80小时。
3、享受国家、省助学金的大学生以及享受学费减免和特困补助的大学生,2500元以上者每学年参加公益活动不低于60小时,1500元以上者每学年参加公益活动不低于40小时,1000元以上者每学年参加公益活动不低于20小时。
4、享受学院奖学金、助学金的大学生,500元以上者每学年参加公益活动不低于20小时,500元以下者每学年参加公益活动不低于15小时。
5、享受其他针对特困大学生设立的各类奖、助学金500元以上者每学年参加公益活动不低于20小时,500元以下者每学年参加公益活动不低于15小时。
四.活动方式:
1、学院及各系成立大学生公益活动服务队,统一组织受资助学生,以及大学生志愿者(为方便协调,也可根据年级、专业再分几个服务队)。
2、服务队员可主动在校内或校外联系参加公益活动,也可由学院、各系直接安排参加公益活动,活动结束后由主管部门对活动时效予以认证。
五.公益活动时效认证:
1、学生主动联系的校内或校外的公益活动,先报本系团总支审批,活动结束后,活动时效由系部团总支予以认证。
2、系部直接安排参加的公益活动,活动时效由系部团总支予以认证。
3、学院学生处(团委)安排参加的公益活动,活动时效由学院学生处(团委)予以认证。
4、学院各职能部门安排的公益活动,先报学生工作处审批,活动结束后,活动时效由学生工作处予以认证。
5、大学生参加公益活动的情况作为享受国家、省、学院奖学金、助学金、特困补助、学费减免及各类针对困难学生而设立的奖学金、助学金的依据,未达到活动时效要求的,部分或全部追回所获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度的评选资格。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七.本规定的解释权属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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