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多起非法集资典型案件,为有效防范非法集资活动,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防范非法集资活动》,请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当前,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改革深化与金融业态创新发展,各类金融风险隐患呈现交织叠加态势。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非法集资活动潜藏其中,其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升级,已对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切实提升社会公众风险识别能力与防范意识,现就非法集资常见手法及风险特征作出如下警示提示:
非法集资的概念及特征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所谓的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末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它债权凭证形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它方式向出资人还款付息或给子回报的行为。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非法集资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显著的特征。
(一)非法性:
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的法律规定吸收资金,具体表现为末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吸收资金和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两种。
(二)公开性:
是指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网络、微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资金。
(三)利诱性:
是指集资人向集资群众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高额的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
(四)社会性:
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四部曲”
第一步:画饼。非法集资人会编织一个或多个尽可能“高大上”的项目。以“新技术”、“新革命”、“新政策”、“区块链”、“虚拟货币”等为幌子,描绘一幅预期报酬丰厚的蓝图,把集资参与人的胃口“吊”起来,让其产生“不容错过”“机不可失”的错觉。非法集资人一般会把“饼”画大,尽可能吸引参与人眼球。
第二步:造势。利用一切资源把声势做大。非法集资人通常会举办各种造势活动,比如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现场观摩会、体验日活动、知识讲座等;组织集体旅游、考察等,赠送米面油、话费等小礼品;大量展示各种或真或假的“技术认证”“获奖证书”“政府批文”;公布一些政府官员视察影视资料,公司领导与政府官员、明星合影;故意把活动选在政府会议中心、礼堂进行,其场面之大、规格之高极具欺骗性。
第三步:吸金。想方设法套取你口袋里的钱。非法集资人通过返点、分红,给参与人初尝“甜头”,使其相信把钱放在他那儿不仅有可观的收入,而且比放在自己口袋里还安全,参与人不仅将自己的钱倾囊而出,还动员亲友加入,集资金额越滚越大。
第四步:跑路。非法集资人往往会在“吸金”一段时间后跑路,或者因为原本就是“庞氏骗局”人去楼空,或者因为经营不善致使资金链断裂。集资参与人遭受惨重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非法集资案例
杨某、冯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4年6月以来,朱某(中艺江苏分公司实际负责人,在逃)与沙某(另处)等人在南通市崇川区先后设立中艺财富文化艺术品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艺财富画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及中艺云联(北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等关联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招募被告人杨某、冯某、魏某、余某等人,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向社会公众宣传、销售玉石、字画等投资理财产品。集资参与人与中艺江苏分公司之间签订《中艺财富艺术品销售协议书》,约定由集资参与人认购艺术品实物,艺术品由中艺江苏分公司保管,集资参与人可以获得认购额年化12%的收益。经审计,2016年6月至2018年10月,中艺江苏分公司向江苏各地区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共计34.29亿元,至案发未兑付投资款16亿余元。经审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杨某、冯某等人4年至9年10个月不刑期,并处罚金。

在信息爆炸的今天,获取准确、及时的防非信息至关重要。让我们携手共进,远离非法集资陷阱,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金融环境。